是對於中長期僑居者之上陸許可及在留資格之變更許可,在留期間的更新許可等 伴隨有關在留許可而交付的卡。
此制度對象的中長期居留者包括如:
與日本人結婚者及日裔者(居留資格為「日本人的配偶等」及「定住者」)
在企業等工作者(居留資格為「技術」及「人文知識、國際業務」等)
技能實習生、日本留學生及永住者
申請「在留卡」者為在留資格期間超過「3個月」,並在此期間內居住在日本的人員。
在留資格為「短期居留」、「外交」或「公務」的人員不用申請在留卡。
特別永住者不用申請在留卡而需申請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」。
除相片之外,記載持卡人姓名、國籍/地區、出生年月日、性別、在留資格、在留期限、是否限制就勞等資訊。
護照
在留卡之申請表
照片1張
※ 必須為3個月內之近照
※ 照片規格如下:
僅申請人本人的單人照片
除去邊緣部分的尺寸要滿足上圖的大小(面部的尺寸為從頭頂部(包括頭髮)到下頜。
正面免冠
清晰並沒有背景(包括影子)
地方入國管理局
(自2012年7月9日起,對於以中期或長期在留資格,在成田、羽田機場、中部機場以及關西機場的新入境人員發放在留卡。
對於以非上述出入境港口之外的港口入境的人員,計畫按照其在市區町村登記的住址郵寄簡易文書。
詳細內容請詢問各地方入國管理局、支局、出張所。)
從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到在留卡的更換期間:
在領取到在留卡之前的一定期間內,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可被視為在留卡,在居住地及入國管理局等進行各種申報和申請手續。
因此,無需立即更換為在留卡。・地方入國管理官署在受理在留期間更新許可後,會發放新的在留卡。
年滿16歲的永住者需在2015年7月8日之前(注),未滿16周歲的永住者需在2015年7月8日或
16周歲生日二者之較早日期之前自行辦理在留卡更換手續。
(注)持有「特定活動」在留資格且在留期間為4年或5年者,也必須在2015年7月8日前 自行辦理在留卡更換手續。
持有效護照及在留卡,在出境後1年內且在有效在留期間內再入境時(注),原則上無需辦理「再入國許可」。
這種制度被稱為「視同再入國許可」。但是,在有效期間內如不再入境,將會喪失在留資格。
另外,在國外不能延長有效期間,敬請注意。
(注)特別永住者,適用2年內再入境。
※以上資料是由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所提供